第 一 條: |
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,促進勞資雙方正常互動關係特制訂本辦法。 |
第 二 條: |
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會所有員工。 |
第 三 條: |
申訴案件必須有詳細的事證及人證,並有確切的時間、地點、匿名申訴案件概不予受理。 |
第 四 條: |
本會員工遭受不合理對待,如直屬主管或上級主管提出非公務要求,影響公務執行時,或要求從事違法行為時;或其他因工作、人際關係、薪資待遇、獎懲、員工福利及自身其他困境等方面遭不合理之對待時,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訴。 |
第 五 條: |
員工申訴流程應依層級辦理,但若員工自覺處理問題尚未達圓滿之解決,依本辦法可再向理事長提出申訴。
申訴流程:口頭,書面(含線上下載填報、電子郵件寄專屬信箱)申訴→協會秘書→處理滿意→回工作崗位→不滿意→再申訴→理事長裁決。 |
第 六 條: |
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得向理事長提出申訴:
如遭受不合理待遇,經向秘書提出申訴時,秘書未受理或員工向秘書提出申訴案件,經秘書處理後仍不滿意者,員工可決定是否離職,離職時協會不應扣抵應有之薪資。 |
第 七 條: |
申訴期限,自案件發生起一個月內提出書面(直接上呈秘書或投入意見及至官網下載填報、郵寄mail方式)或口頭(當面告知或以電話告知秘書)申訴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第 八 條: |
申訴期間申訴員工應照常上班,協會不得藉機進行職務調整、減薪或解雇。 |
第 九 條: |
申訴案件經由秘書受理後,秘書應召集中心各部門主管舉行會議,了解討論申訴內容,並調查是否屬實,如有涉及司法行為,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 |
第 十 條: |
申訴案件經調查後,如查無屬實,導致相對關係人名譽受損時,申訴人應負相當責任,如解雇或停職處分。 |
第十一條: |
員工提出申訴,協會不得拒絕,惟調查後如申訴案件不實,得撤銷受理。 |
第十二條: |
員工提出申訴事件如對本會管理制度或作業流程事項具建設性,經秘書及各級主管開會討論,並採納公告實施後,著有成效者,本會將酌予獎勵。 |
第十三條: |
實施及修訂
一、本辦法經理事長核准公佈實施,修訂時協會秘書核准後公佈實施。
二、本辦法得依實際施行狀況適時修訂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