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辦理
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服務申請須知
壹、申請方式
一、一般案件:
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、身心障礙手冊(證明)及相關文件於3個工作天前向本會提出申請,本會受理申請後即進行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,窗口受理時間為平日上午8時至下午8時。
二、假日或夜間緊急案件:
臨時性需要,由醫院或警局自行從社會局提供之名單中聯絡手譯員,並於服務後二日內補傳申請表至協會。
貳、申請及諮詢專線
窗口受理時間:週一至週五 08:00~20:00
● 免付費電話:0800-365-224 免付費傳真:0800-365-624
● 手機/簡訊:0963047723 E-mail:cnad002@gmail.com
● 線上申辦系統:https://www.theme.gov.taipei/sign2hear/
● 會址:臺北市承德路四段58巷10弄6號1樓 行政人員:吳小姐、黃小姐、張先生
參、服務對象
● 個人:
持有核(換)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(證明),障礙類別屬聽語障(身心障礙證明類別為第一或三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為【04】或第二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為【02】)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。
● 單位:
臺北市內各級政府機關、醫療院所、學校或立案之非營利組織。
肆、服務內容
一、 |
政府機關之會議、洽辦事務或陳情、申訴等。 |
二、 |
非營利組織召開之會議。 |
三、 |
偵訊或司法訴訟、警政訊問(含報案)等。 |
四、 |
法律諮詢服務。 |
五、 |
醫療服務,如:手術、生產、門診、化療、復健、療育、一般健康檢查等。 |
六、 |
就學相關活動,如:親師座談會、家長會或學校日活動等。 |
七、 |
社工員訪視、輔導案件、ICF需求評估及心理諮商輔導。 |
八、 |
對外公開不收費之專業性活動(如演講、展覽解說、活動參訪、研討會等)及社區大學課程、學校家長會、親師座談會、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專業課程 |
九、 |
其他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案件。 |
十、 |
每日晚間10點至翌日早上7點間緊急、臨時突發性案件。 |
(以上服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辦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、內部訓練或休閒活動,公私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課程、會議或活動。)
伍、服務地點
一、 |
臺北市轄內。 |
二、 |
若聽語障者需至外縣市政府機關接洽事務,則視人力調度情形可擴大至新北市。 |
三、 |
聽語障者至外縣市接洽之事務若涉及「臺北巿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」第3條所定之服務範圍時(註1),由該縣市政府依法提供。
|
陸、注意事項
一、 |
設籍本市申請者(單位)每月申請服務案合計最高補助使用30小時(24小時手語翻譯服務及聽打服務時數併計),非設籍本市之聽語障民眾每人每月最高申請時數10小時。 |
二、 |
申請者(單位)若因緊急事故需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及地點,請在原申請服務時間24小時前通知本會,以避免服務人員徒勞往返及浪費資源。 |
三、 |
申請者(單位)於服務結束後兩日內至線上系統登打「服務滿意度調查表」或填寫書面表格並回傳。 |
四、 |
申請者(單位)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,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時,請洽本會承辦人員協商,切勿自行要求手語翻譯員或聽打員留駐,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會作業。 |
五、 |
本方案無償提供聽語障者手語翻譯與聽打服務,以維護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,為將有限資源做最大利用,若申請者(單位)未依前二、三、四項規定辦理申請、取消、變更與繳回表件或遲到,將針對遲到三十分鐘內者、遲到超過三十分鐘者及無故未到者加以記錄,請申請人愛惜公共資源,遵守本須知相關規定。另基於公有資源的分配,恕無法指定手語翻譯員/聽打員。本會將對日後之申請案酌予限制。且基於公有資源的分配,恕無法指定手語翻譯員/聽打員。 |
六、 |
同一申請案原則上指派1位手語翻譯員或聽打服務員提供服務,如同一活動(會議)場合已有主辦單位申請服務,將以主辦單位申請為主,不再重複派員。活動時間兩個小時以上,行政窗口將視狀況派遣兩名手譯或聽打員前往服務。 |
七、 |
同一申請案(同一活動、會議場合)有2名以上聽語障者提出申請,原則上指派一位服務人員提供服務;惟2名以上聽語障者分別有手語翻譯及聽打服務之不同需求,始可個別派遣服務人員。 |
八、 |
聽打服務員非筆記抄寫或會議記錄人員,如有不當申請及使用服務之情形,經查證屬實,將不再提供申請人聽打服務。 |
九、 |
聽打內容僅為服務現場溝通使用,並非留存紀錄,服務後不另提供聽打稿。。 |
十、 |
手語翻譯服務提供時間為24小時;聽打服務原則上服務時間以上午8時至晚間10時為服務時間,惟單位可以依人力調度情況,以實際狀況來提供服務。 |
註1:本辦法所定溝通服務之服務範圍如下:
一、政府機關辦理之公聽會、說明會、記者會、公辦政見發表會、協調會及服務活動。
二、依法設立之團體辦理之公益慈善活動。
三、其他經社會局認定與公共事務參與有關之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