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設籍本市申請者(單位)每月申請服務案合計最高補助使用30小時(24小時手語翻譯服務及同步聽打服務時數併計),非設籍本市之聽語障民眾每人每月最高申請時數10小時,且補助時數為手語翻譯服務及同步聽打服務併計。 |
二、 |
申請者(單位)若因緊急事故需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及地點,請在原申請服務時間24小時前通知本會,以避免服務人員徒勞往返及浪費資源。 |
三、 |
申請者(單位)於服務結束後兩日內至線上系統登打「服務滿意度調查表」或填寫書面表格並回傳。 |
四、 |
申請者(單位)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,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時,請洽本會承辦人員協商,切勿自行要求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留駐,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會作業。 |
五、 |
本方案無償提供聽語障者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,以維護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,為將有限資源做最大利用,若申請者(單位)未依前二、三、四項規定辦理申請、取消、變更與繳回表件或遲到,將針對遲到三十分鐘內者、遲到超過三十分鐘者及無故未到者加以記錄,請申請人愛惜公共資源,遵守本須知相關規定,申請人如有違犯上述規定者,本會將對日後之申請案酌予限制;且基於公有資源的分配,恕無法指定手語翻譯員/同步聽打員。 |
六、 |
同一申請案原則上指派一位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提供服務,如同一活動(會議)場合已有主辦單位申請服務,將以主辦單位申請為主,不再重複派員。活動時間兩個小時以上,行政窗口將視狀況派遣兩名手語翻譯員/同步聽打員前往服務。 |
七、 |
同一申請案(同一活動、會議場合)有2名以上聽語障者提出申請,原則上指派一種服務人員提供服務;惟二名以上聽語障者分別有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之不同需求,始可各別派遣服務人員。 |
八、 |
同步聽打員非筆記抄寫或會議記錄人員,如有不當申請及使用服務之情形,經查證屬實,將不再提供申請者(單位)聽打服務。 |
九、 |
各式聽打案(含移動式聽打)僅提供媒合同步聽打員進行服務,如需投影其聽打內容建請申請者(單位)自行準備相關設備,待未來本會可依設備調度情況,以實際狀況來提供服務。 |
十、 |
聽打內容僅為服務現場溝通使用,並非留存紀錄,服務後不另提供聽打稿。 |
十一、 |
窗口受理時間為平日上午八點到下午八點,手語翻譯服務提供時間為24小時;同步聽打服務原則上服務時間以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為服務時間,惟單位可以依人力調度情況,以實際狀況來提供服務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