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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障證明需換證者延至10月31日

  • 發佈日期:2020-04-21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轉知衛福部來文

    有關109年8月31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 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 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知完成期限,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,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前辦理,其相關處理機制依身權法第14 條及第15條規定辦理
    特此告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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