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內容
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服務申請須知
壹、服務對象
個人:持有本國身心障礙證明之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。
單位:臺北市各級政府機關、醫療院所、學校或立案之非營利組織。
貳、服務地點
以臺北市轄內為原則,若設籍本市之聽語障者需至外縣市政府機關接洽事務,則視人力調度情形擴大至新北市。
參、服務內容
| 一、 | 政府機關之會議、洽辦事務或陳情、申訴等。 |
| 二、 | 非營利組織召開之會議。 |
| 三、 | 偵訊或司法訴訟、警政訊問(含報案)等。 |
| 四、 | 法律諮詢服務。 |
| 五、 | 醫療服務,如:手術、生產、門診、化療、復健、療育、一般健康檢查等。 |
| 六、 | 就學相關活動,如:親師座談會、家長會或學校日活動等。 |
| 七、 | 社工員訪視、輔導案件、ICF需求評估及心理諮商輔導。 |
| 八、 | 對外公開不收費之專業性活動,如:展覽、活動參訪(配有導覽)、演講及社區大學課程。 |
| 九、 | 其他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案件。 |
| 十、 | 每日晚間10點至翌日早上7點間緊急、臨時突發性案件。 (以上服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辦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、內部訓練或休閒活動,公私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課程、會議或活動。) |
注意事項:
以上服務不包括非營利組織辦理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、內部訓練或休閒活動,公私立大專校院資源教室 課程、會議或活動,涉及私人商業利益等相關活動
肆、申請方式及流程
| 一、 | 受理申請時間:週一至週五8:00~20:00(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)。 |
| 二、 | 提供服務時間: 手語翻譯服務為24小時;聽打服務以8:00~22:00為原則,並依人力調度情形提供服務。 |
| 三、 | 於服務開始3個工作天前,以電話、手機簡訊、傳真、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或線上申辦系統等方式提出申請。 |
倘非受理申請時段(夜間及假日)遇緊急事件,逕洽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當家熱線、醫療、警政等單位受理申請。
伍、注意事項
| 一、 | 設籍本市申請者(單位)每月申請服務案合計最高補助使用30小時(24小時手語翻譯服務及同步聽打服務時數併計),非設籍本市之聽語障民眾每人每月最高申請時數10小時,且補助時數為手語翻譯服務及同步聽打服務併計。 |
| 二、 | 申請者(單位)若因緊急事故需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及地點,請在原申請服務時間24小時前通知本會,以避免服務人員徒勞往返及浪費資源。 |
| 三、 | 申請者(單位)於服務結束後兩日內至線上系統登打「服務滿意度調查表」或填寫書面表格並回傳。 |
| 四、 | 申請者(單位)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,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時,請洽本會承辦人員協商,切勿自行要求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留駐,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會作業。 |
| 五、 | 本方案無償提供聽語障者手語翻譯與同步聽打服務,以維護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,為將有限資源做最大利用,若申請者(單位)未依前二、三、四項規定辦理申請、取消、變更與繳回表件或遲到,將針對遲到三十分鐘內者、遲到超過三十分鐘者及無故未到者加以記錄,請申請人愛惜公共資源,遵守本須知相關規定,申請人如有違犯上述規定者,本會將對日後之申請案酌予限制;且基於公有資源的分配,恕無法指定手語翻譯員/同步聽打員。 |
| 六、 | 同一申請案原則上指派一位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提供服務,如同一活動(會議)場合已有主辦單位申請服務,將以主辦單位申請為主,不再重複派員。活動時間兩個小時以上,行政窗口將視狀況派遣兩名手語翻譯員/同步聽打員前往服務。 |
| 七、 | 同一申請案(同一活動、會議場合)有2名以上聽語障者提出申請,原則上指派一種服務人員提供服務;惟二名以上聽語障者分別有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之不同需求,始可各別派遣服務人員。 |
| 八、 | 同步聽打員非筆記抄寫或會議記錄人員,如有不當申請及使用服務之情形,經查證屬實,將不再提供申請者(單位)聽打服務。 |
| 九、 | 各式聽打案(含移動式聽打)僅提供媒合同步聽打員進行服務,如需投影其聽打內容建請申請者(單位)自行準備相關設備,待未來本會可依設備調度情況,以實際狀況來提供服務。 |
| 十、 | 聽打內容僅為服務現場溝通使用,並非留存紀錄,服務後不另提供聽打稿。 |
| 十一、 | 窗口受理時間為平日上午八點到下午八點,手語翻譯服務提供時間為24小時;同步聽打服務原則上服務時間以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為服務時間,惟單位可以依人力調度情況,以實際狀況來提供服務。 |
陸、申請及諮詢專線
■ 免付費電話:0800-365-224
■ 免付費傳真:0800-365-624
■ 手機/簡訊:0963-047-723
■ E-mail:cnad002@gmail.com
■ 申訴專線:0978-322-023